支付命令不得做為未償債務證據
林文義
許多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會拿出支付命令,主張被繼承人生前有未償債務,要求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以節省遺產稅,但支付命令因未具確定判決效力,不得做為未償債務的證據。
所謂「支付命令」是指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給付一定金錢,要求法院開具支付命令,如果債務人未在20天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告確定,債權人可以依支付命令,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財產。
A君的父親過世前留下遺言,表示之前曾向B君借款1500萬元,做為股票操作資金,A君父親過世後,A君繼承遺產,並依父親遺言,陸續清償A君父親向B君的借款,前後共還了1100萬元。但B君不耐A君如此緩慢還錢,遂向法院以A君父親借款總額1500萬元,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A君對此支付命令並未於20天內提出異議,這項支付命令遂告確定。
A君申報遺產稅時,以此項支付命令,做為A君父親生前有1500萬元未償債務的證據,要求自遺產中扣除,但國稅局並不認帳,因為稅法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留有未償債務,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必須有確定的證據,證明這些未償債務確實存在,然而本案疑點甚多。
首先,A君說他父親生前向B君借1500萬元,是要拿去投資買賣股票,但經查A君父親向B君借款期間,A君父親的證券帳戶內,多數為賣出股票紀錄,且賣出股票的所收金額,遠大於買進股票金額,可見A君父親生前買賣股票,並無資金缺口,那怎能說,A君父親借的錢是拿去買股票?是否真有這筆借款令人懷疑。
再者,根據A君父親證券帳戶進出資料顯示,A君父親在過世前三天,還在親自下單買賣股,顯見A君父親生前雖有重病,但頭腦非常清楚,否則怎能在過世前三天,還能親自下單買賣股票?那既然A君父親生前頭腦清楚,且明知有欠B君的債款,為何不自己還掉,而要在過世後,才留下遺言,要繼承人A君去還債?
最不合理的地方是,A君父親生前向B借款1500萬元,在A君父親過世後,A君已先後陸續還了1100萬元給B君,債務只剩400萬元,可是當B君仍以借款總額1500萬元,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時,因為債務金額已不對了,A君為何不在20天內提出異議?任由這項支付命令形成確定的效力?國稅局不准A君申報遺產稅時,列報這筆未償債務。
國稅局的做法,也獲得法院的支持。因為稅法規定,被繼承人生前有未償債務,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這項未償債務必須有確實證據,且須由繼承人負舉證責任。本案A君所提出B君申請的支付命令,已還清部分欠債,但A君竟未表明異議,這不合常情;況且,確定的支付命令雖可為執行名義,可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但不具備確定判決的效力,所以,這項支付命令,尚無法做為A君父親生前有未償債務的具體證據,最後,A君輸掉這場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