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戶借親友 惹上補稅災難
林文義
銀行帳戶借給外人,很容易成為詐騙犯的幫凶,而將銀行帳戶借給親友,則可能惹上補稅災難,後果也非常嚴重。
A君被國稅局查獲在一家電商平台上註冊帳號,並在網路上銷售商品,且相關商品銷售的貨款,也是透過A君的銀行帳戶進行交割,國稅局認定,A君在網路上銷售貨物卻未辦營業登記,涉嫌逃漏營業稅,對A君補課營業稅再加處罰款。
對此,A君喊冤表示,在電商註冊號的事,他完全不知情,只是因礙於親人的情面,將自己的銀行帳戶借給岳父使用,實際在電商賣東西的並不是他,而且銷售貨款,最後是透過他的銀行帳戶,轉匯到大陸一家由A君岳父投資的大陸甲公司。
除了提供上述銷售商品的金融去處,A君還特別提到稅捐機關課稅應依照「實質課稅」原則,即稅捐機關課稅應依照經濟實質,以實際在經濟上有受益者為課稅對象,現在實際透過電商銷售商品的人是他的岳父,錢也轉匯到岳父在大陸投資的甲公司,所以,他雖有出借銀行帳戶給岳父,但就經濟實質來說,他並未實際參與銷售,也沒有從中受益,國稅局不應對他補課相關的營業稅。
雖然A君滿腹委曲,但國稅局並不予採納,因為從電商的資料來看,註冊帳號和銷售貨後續金融使用的銀行帳戶,都是A君的名字,而A君所講的,電商帳號是由岳父在經營,且銷售貨款是匯到大陸的甲公司,但A君提供的證明都是由大陸的機關所製作的文書,並未經過行政院或行政院委託的單位進行認證,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A君提出的大陸地區文件,不得推定為真正,因此,國稅局不採信A君提出的大陸文書證據,仍決定對A君補稅。
後續打官司時,A君提出的文件,法院也不同意,但比較有趣且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對於A君所提的「實質課稅」原則有一番不同的解釋,法院特別指出,實質課稅原則,只有在課所得稅時才能採用,但就營業稅的課徵,則沒有實質課稅原則的適用。
因為我國的營業稅是加值型營業稅,就各個銷售階段課稅,最後再轉嫁給消費者,所以營業稅的實質最終負擔者是消費者,企業在銷售商品的過程中,就是一個代徵營業稅的角色,中間並無任何經濟受益的問題。因此,就營業稅的課徵而言,在法律外觀上,誰登記為企業的負責人,即是應負責營業稅代徵及繳納的義務,這沒有實質課稅的適用問題,法院認為,就算A君講的,他是把帳戶借給岳父使用,但本案在電商註冊帳號與後續銷售金流的銀行帳戶,都使用A君的名字,則依法A君就應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但A君並未繳納營業稅,則國稅局對A君補稅即屬於法有據。
從這個案例中得到的教訓就是,自己的銀行帳戶不僅不可借給外人,就算親人來借,也要一概拒絕,否則真是後患無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