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智配偶未受監護宣告
仍可行使剩餘財產分配權據
林文義
當家庭成員涉及遺產繼承紛爭時,什麼怪事都可能發生 !
最近就出現有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主張被繼承人的失智配偶,不能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過,法院已明確指出,未受監護宣告的失智配偶,仍可行使此項權利。
按照民法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夫妻一方死亡),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即配偶可先請求夫妻剩餘財產的半數,實務上,這稱為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而且,依照遺贈稅法規定,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必課遺產稅。
A君過世後,國稅局審核A君遺產稅申報時 ,核定A君的配偶B君,可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790萬元,並自A君遺產總額中扣除,減少A君繼承人應納的遺產稅。
遺產稅可以少繳,本來是好事一件,那曉得其他繼承人竟不願意!其他繼承人向國稅局抗議國稅局的核定有誤,因為B君患有嚴重失智,且經常因失智病症就醫,連她自己在那兒都不知道,也不曉得自己的丈夫A君已過世,B君那有能力,向國稅局提出行使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的要求呢?繼承人要求國稅局把已扣除790萬元的B君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再加回遺產總額內課稅。繼承人會做這種反常要求,是因為他們認為,這790萬元加入A君遺產總額,雖須多繳一些遺產稅,但繼承人可分的遺產就多出來了,為了多分一點遺產,繼承人寧願多繳一些遺產稅。
然而,繼承人的主張卻不被法院認同,主要有兩個理由:第一、納稅人對稅捐機關的課稅處分不服,必須是稅捐機關課稅的作為,造成納稅人的損失,即稅捐機關課稅的金額大於納稅人主張的金額;但是當稅捐機關課稅的金額,小於納稅人原先申報的金額時,則此時稅捐機關課稅金額是有利於納稅人的,納稅人並未因課稅處分而受到經濟損害,就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稅捐機關的課稅處分,並未對繼承人造成不利益,繼承人自然不能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救濟,此類案件法院應該駁回。
第二、民法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再依家事事件法規定,監護宣告是在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時發生效力。但是本案中B君雖有失智就醫紀錄,但繼承人向法院聲請將B君列為受監護之人,法院並未裁定B君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法院也沒有對B君選任監護人,依照上述民法規定,B君即使失智,仍有權行使民法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權利,並要求將此項請求權金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基於上述兩個原因,法院駁回了繼承人的主張,判決繼承人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