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拿大陸公司財報做證據慘遭補課重稅!
林文義
兩岸之間的交流目前幾乎中斷,民眾在大陸究竟賺了多少錢?稅捐機關想查獲並不容易,但有人在打官司時,卻搬石頭砸自己的腳,主動拿大陸公司財報做為證據,反而讓自己在大陸的獲利曝光,慘遭補課巨額重稅。
A君在中國經商,並擁有一家大陸B公司五成的股權,在2014年到2017年期間,大陸B公司有獲利並分配股利給股東,A君從大陸B公司獲配約5000萬元台幣的股利,且A君把取得的股利留在境外,並沒有匯回台灣。
但不巧,A君在台灣另外涉及違反銀行法的詐欺官司,A君為證明自己的清白,在打官司過程中,向台灣的法院提出大陸B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經大陸當地會計師查核的財務報表(以下簡稱B公司財報),證明他在大陸取得的5000萬元,並非詐欺所得,而是B公司配發的股利,沒想到這個舉動,讓A君在大陸的高所得曝光了。
國稅局取得A君提供的大陸B公司財報,直接依大陸B公司財報上股利分配的記載,認定A君在2014年到2017年間,從大陸B公司取得5000萬元股利的大陸所得,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個人有大陸所得須併入台灣地區所得,合併申報繳納綜所稅,但A君並未申報,國稅局遂對A君補課近2000萬元綜所稅。
被補課巨額稅款後,A君主張,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兩岸間的文書,經行政院設定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在民間的團體驗證後,推定為真正。而他所提出的B公司財報,並未經過前述「驗證」的程序,所以不能推定為真正,國稅局不應以B公司財報的記載,對他補稅。
然而,A君的講法,並不被國稅局接受。因為A君在法院打詐欺官司時,提出B公司財報,有經大陸當地會計師查核簽證,不僅內容為真且可證明A君在大陸拿到的5000萬元,是來自B公司的股利,而非詐欺所得;但等到國稅局以B公司財報分配股利的記載,要對A君補稅時,A君又反過來主張,B公司財報未經過「驗證」程序,B公司財報不是真的,則A君在兩處的主張,明顯矛盾!
況且,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只規定,兩岸間文書經過特定單位「驗證」後,推定為真正,但並非兩岸間文件,未經「驗證」程序,就一定是假的,而且B公司財報,是經過大陸當地會計師,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審查過的,應視為能公正客觀表達B公司的財務狀況。
A君進一步說,他領到這筆股利並沒有匯回台灣,這筆所得他並未「實際收到」,國稅局不應課稅,但國稅局指出,依照稅法規定,A君只要確實收到B公司的股利,不管這筆股利有沒有匯回台灣,就屬已收付實現,必須誠實申報繳稅才對,最後法院支持國稅局對A君補稅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