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修法    及其存廢檢討

吳俊志


  近期立法院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的修正,其中將五項商品免徵貨物稅,包括包裝無糖飲料、電視機、錄影機、電唱機、錄音機等,預計產生稅損約為16億元,主要集中在無糖飲料。同時,立院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消保機關追蹤廠商有無將減稅的利益回饋消費者,可見本次修法的目的,是希望降低消費者購買上述商品的成本,而鼓勵對上述商品的消費。


與修法前規定比較

  按修法前之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2項規定:「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左: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前項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亦即飲料品本身即有15%的貨物稅,或係對於生產天然果汁的鼓勵而對其免貨物稅,於修法後第2項免稅範圍增加「飲料品無添加糖者」。易言之,將來只要是無糖飲料均不用再課徵貨物稅,立法者自然會認為這是增加人民購買無糖飲料的租稅優惠。

  另外,修法前的貨物稅條例第11條,對電視機及錄影機均課徵13%的貨物稅,而對電唱機及錄音機課徵10%的貨物稅。本次修法對上述四類電器類商品均免貨物稅,修法理由是認為電器商品已多屬民生必需品,持續課徵貨物稅不合時宜,且原本上述電器的稅收就已經不多了。

貨物稅與營業稅的重複課徵

  修法理由或將本次修法中,無糖飲料部分認定為租稅優惠,而四類電器部分則認為業已屬每個家庭都會有的生活必需品,基於主觀淨所得原則不必再加以課稅。但究其所以,貨物稅本身的存在即有重複課稅的疑慮。

  按照貨物稅條例第1、2條的規定,貨物稅是在貨物產製或進口時課徵。而按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的規定,銷售貨物、勞務或是進口貨物,都會被課徵營業稅。也就是說,對進口貨物的消費者而言,其將同時被轉嫁貨物稅及營業稅;對國內產製商品而言,生產商也會把貨物稅轉嫁到下游廠商或消費者身上。

  而不同於營業稅原則上對所有銷售及進口課徵,貨物稅是用正面表列的方式,列出應課徵貨物稅的標的並且適用不同的稅率。可以看出貨物稅是立法者選擇性的在不同商品增加不等的額外成本,也就是針對特種貨物開徵營業稅以外的特種消費稅,本質是管制誘導性租稅中的管制性租稅,係基於特定政策目的來課徵額外的稅捐,進而引導消費者為一定的行為,例如因為貨物稅的關係價格較高而減少消費。

  但問題在於,目前貨物稅條例中的課徵項目及稅率,大多早已不合時宜,並沒有必須管制的必要,目前也早已不是必須藉由稅收而限制消費的年代。


小 結

  管制誘導性租稅的存在,不論是增加稅捐負擔或是租稅減免,都是對量能原則的犧牲,因此必須要基於一定的公共利益,並且符合比例原則。但觀諸貨物稅條例目前的課徵對象,橡膠輪胎、水泥、平板玻璃等,早已是基本生活的一部份,而油氣、車輛等,若係考量空汙等外部成本,則目前早已有使用牌照稅、空氣汙染防制費、燃料費等稅費存在,貨物稅對其的課徵實為疊床架屋。若貨物稅存在的意義僅在於稅源,則就完全與其管制性租稅的性質本末倒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