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糾紛未定不可剔除配偶剩餘財產請求權扣除額補稅
林文義
夫妻一方過世,生存配偶可享有剩餘財產半數請求權,且這項請求權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減免遺產稅,但當繼承人間有遺產分配糾紛並打官司時,則在官司確定前,稅捐機關不可剔除配偶剩餘財產半數請求權的扣除額,對繼承人補稅。
按遺贈稅法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半數請求權(以下簡稱配偶請求權),得申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在繼承人繳清遺產稅,取得稅捐機關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須將該配偶請求權的財產,交付給被繼承人配偶,否則稅捐機關可在該繳清證明書核發後一年屆滿的次日起五年內,對未實際交付的配偶請求權財產部分,再補課稅款。
這段稅法文字的觀念相當複雜,以下用一個真實的案例來加以說明。
A君過世後,留下25億元的遺產,A君的配偶並申請配偶請求權財產為1.4億元,國稅局准予自A君遺產中扣除,並核定A君的遺產淨額為16億元,應納遺產稅為1.6億元。A君繼承人們(以下簡稱繼承人)繳清遺產稅後,國稅局於民國105年5月20日發給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並要求繼承人須在繳清證明書發放後一年內,即最晚須於民國106年5月20日,將前述配偶請求權的1.4億元財產,實際交付給A君的配偶。
然而,A君的各繼承人間,就遺產分配發生爭執,並上民事法院打遺產分配的官司,在官司尚未判決確定前,A君的遺產無法分割,繼承人遂向國稅局申請延期交付前項1.4億元配偶請求權財產給A君配偶,但到了民國110年底,這項官司仍未確定,繼承人還想繼續申請延期交付前述配偶請求權財產給A君配偶,但國稅局除不准繼承人申請再延期外,還直接剔除掉本案配偶請求權扣除額1.4億元,並對繼承人補課1.2億元遺產稅。
本案繼承人對此不服,因為依遺贈稅法施行細則規定,當繼承人沒有辦法在規定期限內,將配偶請求權財產,交付被繼承人之配偶時,若有特殊原因,可再報經稅捐機關核准延期交付這項財產。現在本案繼承人間已就遺產分配打民事官司,則民事訴訟的進度,那裡是繼承人可以控制的呢?這就屬遺贈稅法施行細則所稱的「特殊原因」啊!繼承人要求國稅局就本案,須等相關民事官司確定後,再做後續處理,而非直接對繼承人補稅。
對此,法院也不同意國稅局的做法,因為本案民事法院的判決,對於繼承人間的遺產如何分配,會有法律效力,況且,國稅局後續要認定A君配偶的剩餘財產請求權到底有多少?也要根據民事法院的判決結果才能確定。
法院並指出,當繼承人向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相關民事訴訟的進度,即非單方面由繼承人可以決定,這是非可歸責於繼承人的事由,自然屬前述遺贈稅法施行細則中所講的「特殊原因」,因此繼承人在本案中的要求有道理,法院據此判決國稅局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