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借貸不算帳 遺產稅大失血
林文義
「親兄弟,明算帳。」是大家都耳熟能詳的俗語,其實,連夫妻之間的借貸,也要明算帳,否則未來有可能在遺產稅上大失血。
A君和太太B君,兩人都在經營企業,但A君除了經營企業外,還喜歡投資股票,且在股市進出的金額不小,經常向B君借款調頭寸,並由B君直接匯款到A君的股票證券交割帳戶,當A君過世,B君申報A君遺產稅時,主張A君生前曾向她借款3000萬元投資股票,這屬於A君生前的未償債務,要求自A君的遺產中扣除,但遭國稅局拒絕。
國稅局指出,A君和B君兩人是夫妻關係,雖然B君講,A君曾向她借3000萬元投資股票,但B君拿不出相關的借款契約,而且雙方也沒有約定借款的期限,以及支付的利息證明,即使B君曾匯款到A君的證券交割帳戶,但並未能證明這筆資金的去處,國稅局不認同這3000萬元是A君生前向B君借款的未償債務,不准自A君遺產總額中扣除。
B君則表示,A君投資股票的習慣,是做波段操作,而非短線或股票當沖交易,且A君習慣在證券交割帳戶中,維持一定的資金部位,所以經常向B君借款調頭寸。當A君過世後,國稅局把A君在證券存摺中約5000萬元的股票資產,列入A君遺產課稅,但對於A君曾向B君借款的3000萬元未償債務,卻不准扣除,這怎麼合理?
此外,B君更強調,她和A君是夫妻關係,基於夫妻間的情分,A君要向她借款調頭寸時,雙方不會訂立借貸契約,自然也沒有定立借款利率以及借款期間的約定,而是A君做股票有獲利,就會還部分借款給B君,視股票行情要再大量買進時,A君就會再向B君借款調頭寸,這些都可以從B君和A君間銀行帳戶中的資金往來,看得清清楚楚,國稅局不准她列報A君這筆未償債務,非常不合理。然而,正是因B君沒有和A君訂立借款契約,使得B君輸掉這場稅務官司。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可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也就是說,被繼承人生前的未償債務,必須有「確實證明者」才可以扣除。而且,依民法規定,消費借貸除有金錢交付行為外,必須有本於借貸之意思表示而為交付才算成立。但本例中,B君主張A君生前曾向她借3000萬元,但卻提不出她和A君之間的借貸契約,與相關的利息支付等事實,那如何能證明這筆3000萬元的錢,是A君向B君「借」的呢?B君既提不出相關的借貸證據,證明雙方之間有借貸的事實,這就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講的,被繼承人生前的未償債務,須有「確實證明」才可扣除的規定,國稅局不准B君扣除這筆債務的做法,獲得法院支持。
這個案例顯示,夫妻之間縱使感情不錯,但雙方若有資金借貸的情況,還是應訂立一下契約,把帳算清楚,才能避開無情的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