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遇到不熟稅法官員   不能做為漏報借口

林文義


  納稅人報稅遇到不熟稅法官員錯誤指點,不能拿來做為漏報的借口,仍屬有過失,將被加處罰款。

  A君在111年7月13日賣掉一棟房子,依所得稅法規定,A君要在完成不動產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承辦此交易的代書也提醒A君要去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不料,A君去申報時,相關經辦官員不在座位上,而旁邊前來協助的稅務官員對此業務不熟,也不知怎麼辦理,加上A君那天忘了帶不動產交易契約書,因而沒有完成申報,回家等候消息。  

  等到111年11月分,國稅局通知A君限期申報相關的房地合一稅款,經核定A君賣出房子,須補繳44.5萬元稅款,且因A君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所以再加罰0.4倍罰款共17.8萬元。

  對於國稅局的處分,A君願意補繳相關稅款,但對於罰款非常不服,A君認為,他原本已在相關期限內去國稅局申報,但承辦的稅官不在座位上,過來協助的另一位稅官因不熟房地合一所得稅規定,也不知如何辦理,他才沒申報完成,現在國稅局通報他補稅,卻還要加處罰款,這原本是國稅局派遣不熟稅法人員,協助人民稅務問題,給予不正確指示,才導致他延誤申報而被處罰,國稅局這是把自己的疏失歸責於民眾,他對此不服。

  為了還原A君申報時的情形,A君在打官司時,還要求調閱他申報當天國稅局的監控影像資料,以證明A君申報當天國稅局經辦的稅官不在座位上,然而,此時A君卻提不出他當初到國稅局申報的確定日期與時段,再加上因為從A君申報到A君打官司,已過了一段時間,相關監視器畫面因過了保存期限,已經不見了。

  這下,A君就糗了,因為A君提不出去國稅局報稅的確實日期,前述A君所講的他去申報因經辦稅官不在座位,由另位不熟稅法的稅官錯誤指導的說詞,都被法官認為只是A君的「片面之詞」難以採信。   

  法官並指出,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出售不動產須於一定期間內,攜帶不動產交易契約書,向國稅局申報房地合一稅,這項申報義務不待稅捐機關通知即已存在,本案A君賣出房子,自己也知道要在房子過戶次日後30日內完成申報,第一次申報不成,A君應該在規定期限內,繼承申報才對,不能把申報時沒有得到正確協助,做為漏報的理由;況且,A君也自承他當天去國稅局申報時,忘了帶不動產交易契約書,也無法完成申報,因此,A君在本案屬於有過失,國稅局加處罰款,並無不當。

本案A君狀況的教訓就是,納稅人到稅機關報稅,若自認沒有得到正確的答案,必須鍥而不捨繼續追問,把問題搞清楚,因為如果搞不清楚而導致短報或漏報,那吃虧的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