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給失智父母 不算未償債務
林文義
為了省稅,子女借錢給失智的父母,當父母過世後,這些「借款」不能當成已過世父母生前的未償債務,而要求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A君生前被醫院鑑定為極重度失智,且醫療費用龐大,A君子女為支付巨額醫藥費用,遂召集家人(含A君在內)舉行家庭會議,會議中決定,A君所須的醫療照顧費用(含伙食、外勞薪資、住院醫藥等),由A君先向子女們借款,由所有子女按月把一定金額匯到A君帳戶內,先墊付A君的各項醫療費用,等到A君過世後,再從A君的遺產中扣除向子女們的借款,在家庭會議的資料中顯示,A君同意子女們的提議。
後來,A君過世後,子女申報遺產稅時,主張他們先前總共匯了900萬元到A君的帳戶內,墊付A君醫藥費,這是A君之前向子女借的,這屬於A君生前的未償債務,要求自A君的遺產總額中扣除,並拿出前述家庭會議紀錄做為證據,但國稅局並不同意,全數剔除這筆未償債務。
國稅局的理由是,按遺贈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但是A君提出的家庭會議文件,證據力並不足夠。
因為觀看家庭會議紀錄會發現,有關A君向子女借款,以支付醫療費用的各項議題中,A君都只回答:「是」!一個字而已,並沒有其他的表示,可見因A君先前被醫院鑑定為極重度失智,已無法做有效的意思表達,則A君雖對前述協議回答「是」,但難以證明A君是真的同意向子女借款。
同時,國稅局也發現,A君繼承人如此操作也有避稅的意圖。A君患有重病醫藥費用龐大,然而A君名下仍有財產及不動產可支付相關費用,但因繼承人若以市價出售不動產支付A君醫藥費,後續的餘額將成為A君遺產,等於是以市價去計算不動產價值課遺產稅,因而A君子女們決定先以「借款」形式墊付A君醫藥費,以保留A君名下不動產,等A君過世,不動產成為遺產後,就是以公告現值計算不動產的價值課徵遺產稅,兩者間相差非常大。國稅局據此不同意A君子女將墊付款,列為A君生前未償債務的請求。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指出,父母與子女之間是直系血親關係,當子女在父母生前自願支付的金錢,基於親情倫理,難謂父母不具受領的正當性,而且按民法的規定,因履行道德上的給付,不得要求返還。
另外,依遺贈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須有明確證明者,才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A君經醫院鑑定為極重度失智,自無可能在前述家庭會議中,明確表達向子女借款以墊付醫藥費的要求。因此,國稅局不准A君子女將前述「借款」,列為A君死亡前未償債務,即為有理由,國稅局贏了這場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