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解讀稅法慘遭補稅

林文義


  許多人都想合法節稅,但節稅必須請教專家再做相關的操作,千萬不要自行解讀稅法的意思,一旦解讀錯誤,將遭到補稅處分。

  每人每年送給小孩的贈與稅免稅額有244萬元,A君想利用這個規定,把名下的房子和土地,用視同贈與的方式,移轉給兩個兒子,但A君卻自行解讀稅法的規定,並發生被補稅的慘劇。

  A君的做法是在111年底,同時分別和大兒子及小兒子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這兩筆房地產的出售金額,都訂在265萬元,兩筆交易的總銷售額是530萬元,A君的做法是,在兩筆買賣契約中,約定他將對大兒子用111年的贈與稅免稅額度,免除掉大兒子應付的購買房地產款項244萬元,因在贈與稅免稅額度內,所以A君不用繳贈與稅,大兒子只須支付21萬元給他(即265萬元減244萬元);而和小兒子的契約簽約日雖在111年底,但A君與小兒子約定,小兒子實際支付購買房地產價款日期,訂在112年2月,A君再使用112年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額度,免除小兒子這部分應付的購屋價款,因也在贈與稅免稅額度內,A君也免課與稅,小兒子同樣只須支付21萬元給A君。

  A君再把和兩個兒子間的房地產買賣,以二親等間買賣,提不出買賣價金證明為由,以「視同贈與」的方式向國稅局申報,並自認為可分別使用兩個年度的贈與稅免稅額,獲得免課贈與稅的待遇。

  但A君的做法,國稅局並不認同,因為按財政部的規定,二親等以內(如母子間)的不動產買賣,因不能提出買賣支付價金證明,而被按視同贈與課稅,其中的贈與日認定,是以買賣契約的簽約日為準。

  由於A君是在111年的年底,同時和兩個兒子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因兩筆交易的簽約日都在111年,所以按財政部規定,A君和兩個兒子間的兩筆不動產買賣交易,全部都須算做是A君在111年對兩個兒子的贈與,而非A君所想的,和大兒子的交易屬111年的贈與,而和小兒子的交易算做112年的贈與。

  因A君和兩個兒子的房地產買賣金額,總金額高達530萬元,且兩個兒子各已支付21萬元給A君,共42萬元,因此,這兩筆交易合計530萬元減掉42萬元,即488萬元,就算是A君在111年,對兩個兒子的贈與總額,已超過當年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超過的部分即244萬元(488萬元 減 244萬元),必須課與稅,國稅局據此對A君補課20餘萬元贈與稅。 

  這個案件A君向國稅局申訴時,國稅局曾建議A君,這筆交易若把簽約日分兩年進行,即A君和大兒子的買賣契約簽訂在111年,而A君和小兒子的買賣契約,則改在112年再簽,這樣A君就可以分別使用111年及112年的贈與稅免稅額度,相關的贈與稅可能就免除了,但A君並未接受。

  A君想利用稅法規定合法節稅,卻錯誤解讀稅法的規定,後果就是遭到補稅,而且A君也輸掉了這場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