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對網紅課稅方式公布作業規範

吳俊志


  網紅經濟早已行之有年,但針對其報稅方式卻有許多網紅仍不了解,財政部近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所謂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也就是所謂的網紅及相關付費服務之平台,有一致的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的依據。

網紅應辦理稅籍登記之要件

  本作業規範第三條規定:「境內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依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二)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

  易言之,境內網紅在我國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有店面、招牌)或是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這時自然是在境內為營業行為。而若是在境內透過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也就是說,若網紅提供的是表演、直播等銷售勞務,起徵點為5萬元,若是直播帶貨,則可能認定為銷售貨物,超過10萬元就應辦理稅籍登記。這部分與境內營業人的課稅方式相當。

網紅勞務性質認定及相關營業模式之課徵原則

  就所得類型的部分,作業規範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符合營業稅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之網紅,其提供第二款第三目之勞務,不適用同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有關執行業務者提供之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之規定,應依本規範課徵營業稅。」換句話說,財政部認定網紅提供之表演勞務,不是執行業務所得也不是受僱者的勞務所得,所以沒有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的適用,屬於應稅的銷售勞務。

  至於平台分潤的部分,本作業規範規定:「(1)境內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內平臺,收看者無論為境內或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稅率百分之五。但境內網紅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適用稅率百分之一。(2)境內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外平臺,與境外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內平臺,收看者如為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稅率百分之五;境內網紅銷售表演勞務予境外平臺,收看者如為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該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但境內網紅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適用稅率百分之一。」

  首先,境內營業人的認定是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在境內透過網路銷售,但是否屬於境內銷售,則要看透過境內平台與否,以及是否針對境內消費者。

小  結

  依照前面的規定來看,假設境內網紅甲為營業人,是透過網路提供勞務,而其提供表演勞務的方式是將影片放到YouTube平台使用、收益,這時由於自境外平台YouTube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100元,其中源自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80%,因網紅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由甲按稅率5%報繳營業稅;至源自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20%,則視為銷售境外勞務,甲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

  本規範有兩個值得注意的重點,其一是將「網紅」排除在平台的受僱者或是獨立執行專業勞務人士以外,因此必須課徵營業稅。但目前實務認定,演員、歌手都可能成為執行業務所得者,以網路平台提供,則可能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則完全不是執行業務,或許有過於武斷將網紅一刀切之嫌。另外,則是以觀看觀眾跟平台來定位銷售境內勞務或境外勞務,這點可以較容易透過平台的數據來勾稽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