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報所得不是「租稅規避」

不能要求免罰

林文義


  納稅人漏報所得,不能主張這是「租稅規避」而要求免罰。

  這話聽起來,好像租稅規避是輕微的逃漏稅行為,但其實這是法律規定的效果,而非「租稅規避」是比較輕的違法行為。

  其中的原因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規定,租稅規避的行為,稅捐機關仍可根據經濟實質,對納稅人補稅,但不得加處逃漏稅的處罰。這導致有納稅人逃漏稅,被稅捐機關查獲後,主張自己是從事租稅規避行為,並引用納保法的規定要求免罰。但納稅人的逃漏行為,到底是不是「租稅規避」?那可不是納稅人自己說了算,而是要經過稅捐機關認定。

  A君是一位土地業務專家,有多位地主的土地被徵收,對拿到的補償金額不服,請A君幫忙找相關的律師配合打官司,A君也從旁協助處理訴訟業務,地主和A君簽訂契約規定,如果未來的官司獲勝,地主會從勝訴取得的補償金中,抽出一成給A君做報酬;但如果官司輸了,地主不用支付報酬給A君,但仍須支付相關的律師費用。後來地主的官司獲勝,A君從地主手中取得1700多萬元的報酬。

  然而,A君並沒有把這筆報酬列為所得,申報個人綜所稅,國稅局查獲後,認為A君拿到的報酬是屬於執行業務所得,對A君補稅600多萬元,再加罰0.8倍的漏稅罰款。

  A君表示,他之前曾向某國稅局的分局詢問,他拿到這筆報酬要不要報稅? 但沒有得到明確的答覆,讓他誤以為這筆報酬不須報稅,他才未申報。A君認為,他既問過國稅局了,所以他漏報這筆所得並沒有過失;再者,A君進一步主張,他和地主簽約取得的報酬,實際上是一種契約附屬的「贈與」行為。也就是說,他是以贈與的交易方式,把這筆報酬從「所得」的性質,轉變成「贈與」的性質,以此規避這筆報酬應納的所得稅。所以,A君主張,他的行為是一種「租稅規避」,依納保法規定,國稅局應取消前述0.8倍的漏稅罰款。  

  然而,A君的如意算盤並未如願,法官在審理本案時認為,所謂「租稅規避」是採用非常規的交易,濫用法律形式規避租稅構成的要件,以減輕稅負,但A君在本案中,並無濫用交易的法律形式,僅是未將報酬申報為所得,這種單純漏報所得的行為,並非租稅規避,不得引用納保法要求免罰。

  再者,依A君與地主所簽的契約內容來看,本質上是A君提供勞務服務,地主給付報酬給A君,這是一種承攬契約,而不是贈與契約;至於A君說,他曾向某國稅局分局詢問,這筆報酬要不要報稅,未獲明確回覆,讓A君誤認為不用申報,這也說不通,因為既然該國稅局分局未給A君明確簽覆,A君何以會認為這筆報酬不用報稅呢?

  所以,A君漏報該筆報酬所得,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國稅局對他補稅加罰款並無不當,法院判決A君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