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節稅的方式與風險
吳俊志
不管是財務專家或是保險從業人員,均會推廣以保單做為節稅的工具,這是源於所得稅法中規定人身保險的保險給付免稅;而遺產稅法中也規定人壽保險的保險給付不課遺產稅。但其實,相關條文中還是設有許多的限制,購買保單時若未加注意,則可能面臨被補稅的風險。
保險租稅優惠規定
保險的原型,係以要保人給付保費,而保險人承擔被保險人之特定風險的契約。也就是說,保險金給付是用來填補風險的發生,而非所得。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但要特別注意的是,本條文僅規定「人身保險」,換句話說如果看診的醫療支出、門診理賠等,自然是人身保險給付。但給付金額來自投資的投資型保險,按照目前財政部的見解,則不包含在免稅的範圍。近期亦有實務見解認定,「投資帳戶的價值」是市場操作後產生的獲利,被認為屬於「財產性質」,應列入遺產課稅。國稅局並認為這些保單實際上是以保險為名、投資為實。以實質課稅原則而言,並非保障下一代之用。
除了領到保險金的人不用繳所得稅,如果被保險人死亡而有保險給付,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給付給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也不用計入遺產。換句話說,節稅時將部分的遺產規劃為保險給付,確實可以有限降低遺產稅的稅基。
免稅的限制
要特別注意的是,所得稅法中僅有規定人身保險免稅,而遺產及贈與稅法中更限制人壽保險的「死亡給付」,因此如果買錯險種可是沒辦法享有優惠的。另外,遺贈稅法中的規定是被保險人死亡,而不是受益人死亡,所以如果是父親為要保人,兒子做被保險人,這時父親死亡,只會發生要保人變更為兒子的繼承效果,而並未發生保險給付之條件,是無法免稅的。
另外,為了避免大家都把遺產轉換為保險給付,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規定:「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亦即設定租稅優惠的上限。
同時,如果是在過世前才突然有重病投保、高齡投保且躉繳等方式購買保單,也很有可能被國稅局認為有租稅規避的風險。
小 結
從以上可知,保險本身的租稅優惠,可以帶來減少遺產總額、降低遺產稅的效果。而指定受益人的功能,也可以避免財產分配受到民法特留分的限制,是在資產規劃上方便的工具。若有高額遺產稅的問題,由於保險給付由於不計入遺產,因此繼承人可以先拿到給付,而有現金繳稅,也達到預留稅源的效果。
但若係以規避遺產稅為目的而為非常規交易,例如過世前才突然有重病投保、高齡、躉繳等方式購買保單,或是如前所述,保單中保障的部分很少,大部分為投資帳戶,也很有可能被國稅局認為有租稅規避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