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交易沒收違約金必須課稅
林文義
房價高漲下,不動產交易若買方違約,遭賣方沒收違約金,賣方拿到的違約金必須列為其他所得課稅。
A君賣土地給一家B公司,土地價款約2億元,B公司依約分期付了6000萬元款項,隨後B公司出狀況,付不出尾款,因B公司已無法履約,雙方解除土地買賣契約,B公司先前交付的6000萬元款項,被A君沒收,做為懲罰性違約金;由於A君並不認為,這筆違約金是他的所得,沒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被國稅局找上門,要對A君補稅。
國稅局補稅的做法,A君頗為不滿,A君強調,這筆交易因B公司違約,他已承受相當大損失,包括土地因未賣出,至今尚未開發,也因而錯失可能願出高價買地的買家購地的機會,A君認為,在整個交易中,因B公司違約,他受到很大的傷害,根本沒有「所得」可言,為何要報稅?而且,這筆違約金屬於B公司因違約,支付給A君的損害賠償,依財政部的規定,納稅人拿到的損害賠償不須課稅,國稅局補稅做法,於法無據。
這裡有個觀念須先加以說明,才能了解國稅局為何對A君補稅的理由,這個觀念就是什麼是「損害賠償」?
按民法規定,所謂「損害賠償」包括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兩種,所受損害是指當事人現有財產,遭受侵害產生的損失,而所失利益則是指,原先已有的預定計畫或其他事項,因故損失原本預期可獲得的利益。
財政部對此種狀況也發過解釋令指出,訴訟雙方以和解為前題,進行協商,一方支付給另一方的所受損害賠償,不必課稅,但不包括所失利益的部分。簡單來說就是,納稅人在交易糾紛中,拿到的損害賠償不用課稅,但取得的所失利益補償必須課稅。
現在問題的關鍵就在於,在本案中,A君沒收B公司繳納的6000萬元前期款,到底是B公司對A君「所受損害」的賠償,還是B公司對A君「所失利益」的補償?
由於A君將B公司前期支付的6000萬元沒收做為懲罰性違約金,B公司曾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指A君收的違約金太高,但地方法院判決認為A君收的違約金並未過高。
國稅局認為,B公司先前繳納的6000萬元,被A君以「懲罰性違約金」名義沒收,這顯然不是對A君現有財產(即A君的土地)有損害加以賠償,而是對A君喪失未來預期可得的利益(即A君所講B公司若不違約,土地早已開發等)的替代。
也就是說,A君沒收的6000萬元違約金,屬於B公司對A君所失利益的補償,當這筆資金入到A君的帳戶,A君的所得即已實現,依前述財政部規定,納稅人取得所失利益的補償,不在免稅範圍,須列報為其他所得,申報繳納綜所稅。
A君對此申訴及打官司都失敗,被國稅局補課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