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台幹無貢獻     台商薪資費用被剔除

林文義


  派台幹到海外子公司任職,是台商經營很普遍的現象,並在台商母公司帳上列報這些海外台幹的薪資費用;不過,當海外台幹對台商母公司沒有貢獻,則台商母公司相關的薪資費用,就可能被國稅局剔除。

  A公司經營租賃及應收帳款與相關的海外融資業務,在海外有多家子公司,A公司為管理海外子公司業務,共派出47位主管到海外子公司擔任管理職,而這些派駐海外台幹的薪資,共約5800萬元,都列在A公司帳上,但國稅局在查核時,卻認為A公司列報海外台幹的薪資費用,都屬與公司的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全數加以剔除,並對A公司補稅。

  對此,A公司感到非常不解,因為A公司是母公司,而海外子公司經營的好壞與A公司的經營績效息息相關,若子公司的營運績效良好,子公司有獲利,A公司可依財務會計的權益法規定,按投資比例在帳上認列子公司的盈餘。

  舉例來說,A公司投資海外子公司B的股權是50%,當B公司獲利100元,A公司依權益法規定,就可在帳上按50%的股權比重,認列投資B公司50%的獲利,即A公司可認列投資收益50元,所以B公司的營運愈好,透過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對A公司也有利,這樣怎能說,A公司派員到B公司工作,與A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而不准A公司列報海外台幹的薪資關費用呢?

  然而,A公司的講法並不被國稅局及法官接受,因為一般台商若派台幹到海外子公司短期出差,做業務督導,相關的短期出差費能夠列報,但經查A公司派台幹到海外子公司的出差天數為288天到366天之間,這顯然已不是短期出差性質,而是這些台幹已長期在海外子公司任職,且A公司並沒有從海外子公司收取任何收益,等於海外台幹督導A公司海外子公司業務,當海外子公司有獲利時,利益是直接歸於海外子公司,這明顯與A公司的本業及附屬業務無關。  

  再者,A公司與所投資的海外公司,兩者是母公司與子公司的關係,而母公司與子公司兩者各立有獨立的法律人格,相關的財務會計應各自處理。因此,本案中A公司派往海外子公司的台幹,督導海外子公司業務,使海外子公司獲利時,利益直接歸於海外子公司,則相關海外台幹的薪資費用,應由海外子公司列報,而不應由A公司列報。

  至於A公司所講的,海外子公司若有獲利,A公司可依投資比例,按財務會計權益法,在帳上認列海外子公司的獲利,但這是因財務會計原則的規定而認列,而非海外子公司實際分配股利給A公司,兩者不可混為一談,所以,A公司可依財務會計權益法認列海外子公司的損益,並不足以證明A公司,有列報派駐海外台幹薪資費用的必要性。

  由於多數台商普遍有派台幹到海外的情形,本件案例值得台商注意,未來台商再派台幹到海外時,要考慮相關的稅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