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在台無經營事實所領報酬不算我國所得
林文義
外國公司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且無經營事實,則自我國企業領取的報酬,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企業在給付時不用扣繳稅款。
依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支付位於國外的外國公司報酬時,必須就支付金額扣繳一定比例稅款。A公司在民國107年支付了5000萬元給一家韓國B公司,依當時稅法規定,A公司的負責人甲君是扣繳義務人,但甲君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約1000萬元),國稅局查獲後,對甲君補課應扣而未扣的稅款,再加處罰款。
甲君不服指出,稅法規定是,企業支付給外國公司的報酬是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時才須扣繳,但A公司支付B公司的報酬是屬於顧問費,由B公司幫忙A公司在韓國推廣商品,並做各種溝通事項,B公司所提供的顧問勞務,都是在韓國境內完成,甲君認為,此時A公司付給B公司的5000萬元報酬,不屬於中華國民國來源所得,依法根本不用扣繳。
但,國稅局卻有不同的看法,國稅局認為,外國公司在我國無固定場所,縱使提供的勞務在境外,但這些境外勞務若需要國內企業協助才能完成,那此時外國公司自我國企業取得的報酬,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企業支付時,依法必須辦理扣繳稅款。
國稅局表示,本案B公司提供的勞務雖在韓國,但A公司仍有派員到韓國去參加各種研討會,並把B公司提供的成果帶回台灣使用,顯然B公司在韓國提供的勞務,帶有A公司協助的成分,因此B公司自台灣A公司取得的報酬,性質上仍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須扣繳,但甲君未辦理扣繳,國稅局對甲君補稅並無不當。
然而,法院並不支持國稅局的做法,法院指出,依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公司,自我國企業領取的報酬算不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判斷的關鍵就是這家外國公司在我國有無「經營」的事實,如果沒有經營的事實,那外國公司取得我國企業的報酬,就不能算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本案中,A公司委託韓國B公司,就產品在韓國的經銷進行推廣,協助安排A公司拜託韓國學者及技術人員,並進行韓國當地的產業分析報告,再將相關的報告成果交由A公司運用,也就是說,B公司為A公司所提供的各種顧問勞務都是在韓國完成的。
至於國稅局所講A公司有派員到韓國參加B公司舉辦的會議,並把韓國B公司的調查資訊拿回台灣使用,但如前所述,B公司提供A公司勞務,已全部在韓國境內完成,A公司只是派員到韓國把B公司的研究成果,拿回來用而已,這不能代表韓國B公司在台灣有經營事實。
法院表示,韓國B公司在台灣既沒有經營事實,則B公司自我國A公司手上拿到報酬,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甲君不必辦理扣繳稅款,國稅局對甲君補稅於法不合。
最後國稅局輸掉這場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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