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經濟下的稅務新視界:
境內外所得申報全攻略
黃自強
一、前言:當創作、興趣成為收入,稅務即成為必修
隨著社群媒體與影音平台的快速發展,透過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而取得報酬的個人(以下簡稱「網紅」),已成為當前數位經濟中不可忽視的一環。從影音平台的廣告分潤、會員訂閱費,到直播打賞、虛擬禮物,甚至單一貼文的品牌合作,現今只要一支手機與一個帳號,創作行為便可能轉化為具體的經濟收入。對許多創作者而言,這些報酬往往始於興趣回饋,卻隨著經營規模擴大,逐漸累積為具有持續性與營利性的所得來源。
然而,當創作開始帶來收入,稅務問題也隨之浮現。實務上,不少網紅對於是否需要申報、應如何課稅,仍存有諸多疑問,例如收入由平台給付是否即與個人無涉,或觀眾多位於國外是否即可排除申報義務。為建立公平的課稅環境,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並定自115年1月1日起施行,藉以針對網紅所得之「境內外來源認定」,以及「營業稅」與「所得稅」之適用方式,提供較為明確的實務指引。依現行稅務見解,多數個人網紅在稅法上被認定為所得稅法所稱之「執行業務者(表演人)」,其所得是否應課稅,並不取決於收入形式或平台屬性,而在於是否已發生所得事實及其來源認定方式。理解自身的稅務身分與所得結構,不僅有助於避免因申報錯誤而衍生的法律風險,更是網紅經營個人品牌與創作事業時,不可忽視的基礎課題。
二、個人網紅綜合所得稅解析
財政部前於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主要是針對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之網紅及利用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之平臺,訂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至於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取得收入,基於有所得即應課稅原則,應課徵綜合所得稅,故訂定前揭作業規範,要正確申報個人網紅所得(非營業稅籍登記者),首先需界定「人、平臺、觀眾」這三個核心要素,這將決定所得的性質及申報方式。
(一)身分認定:我是「境內」還是「境外」網紅?
有關網紅境內外身分判斷並非僅以國籍或戶籍為準,而是依據以下資訊:
1.境內網紅指符合下列其一情形之個人
(1)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
(2)使用之電腦或行動裝置安裝在我國境內
(3)行動裝置連結之手機國碼為我國代碼(886)
(4)透過帳單地址、銀行帳戶、IP位址、SIM卡識別碼等資訊被判斷為我國境內自然人
另提醒,境內網紅如符合營業稅法規定,須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者,即不適用本作業規範,相關課稅應回歸「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辦理。
2.境外網紅:指上述條件以外之個人
(二)平臺認定:使用平臺為「境內」還是「境外」
1.境內平臺指在中華民國(以下稱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平臺
2.境外平臺為境內平臺之以外之平臺
(三)觀看民眾:如何認定是境內或境外觀眾
1.境內觀眾是指透過平臺觀看網紅表演,或向平臺購買相關付費服務,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之觀眾:
(1)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
(2)觀看民眾符合其一情形,如: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使用設備之所在地、手機國碼、IP位址、銀行帳戶及帳單地址等(同境內網紅條件)。
2.境外觀眾為境內觀眾以外之觀眾者
(四)你的收入算不算「我國來源收入」
網紅將創作上傳至平臺(如 YouTube, Facebook 等)供觀眾觀看,取得廣告、付費訂閱分潤、直播分成、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皆為網紅之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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